三、方法和步骤
(一)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省清理整顿工作自1999年1月开始至1999年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从1999年1月开始到1999年3月底结束。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总结1997、1998年资产评估执业情况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自查表,写出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直各资产评估机构的自查结果直接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建设、土地、物价等部门要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本部门现行有关资产评估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从1999年4月开始到1999年6月底结束。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单位自查结果认真核实,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阶段为抽查阶段。从1999年7月开始到1999年8月底结束。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要组织人员对全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重点是对有举报、投诉、法律诉讼以及当地反映强烈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从1999年9月开始到1999年12月底结束。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意见。
(二)统一政策,全面清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基本政策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现行有关资产评估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均要统一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上来。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本级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面要达到100%。
(三)分级把关,集中处理。各地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本级和县级清理整顿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对专项从事房产、土地评估活动等专业性较强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