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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1999年1月12日)


  为保证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财政部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的有关政策为依据,以从事资产评估(估价)活动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重点,严格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完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严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以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产评估(估价)活动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其他执业人员以及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行业协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各类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在机构中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及其执业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在人员结构、注册资金、办公场所、资产评估资格、下设分支机构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执业行为。主要包括:是否有挂名不执业、跨所执业、超龄执业人员;是否有在党政机关、公检法、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3.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定程序执业;是否按规定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编制评估方案,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各项规定,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健全会计制度是否依法合理提取各项基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实行个人业务承包和收入分成以及收受回扣、佣金等行为。
  5.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是否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或承揽资产评估业务;是否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名目的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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