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9]2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小煤矿盲目发展、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和威胁国有煤矿正常安全生产问题在我省也较为严重,且由于其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总量过剩,制约了我省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这一重大决策的认识,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关井压产工作。
二、成立广东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由钟启权副省长任组长,省经委、重化厅、地矿局、工商局一名负责人为副组长;省计委、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电力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重化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地的关井压产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重化厅负责监督检查。
各产煤市、县都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组建由省监察厅、公安厅、重化厅、法制局、地矿局、工商局、 环保局、电力局、煤炭工业总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省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负责全省关井压产措施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省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的组建由省重化厅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作,做好工作。
四、我省关井压产规划是, 全省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各类小煤矿共600处,压减产量280万吨。关井压产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8年12月底前,由各级政府在宣传学习的基础上,部署关井压产工作。
第二阶段:1999年2月底前,各地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区内各类煤矿进行摸底调查,对应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下达关闭通知单,对停产整顿的矿井下达停产通知单,并于3月5日前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1999年6月底前,各地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对予以取缔、关闭及经整顿后仍未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