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市(不含宁波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丽水地区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我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杭州市、宁波市以及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
的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经我厅初审后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三)服务程序
1、审查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文本、说明、基础资料和专题报告等一式15份,其中县级市和县城城市总体规划须附鉴定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专题研究报告一式5份,其中县级市、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专题研究报告须附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计划和土管部门的核定意见。
对于上报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在两周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报;对于上报材料内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经办人员在一个月内告知申报单位不能审批的理由。
2、核定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由我厅将上报的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专题研究报告分送省计经委和省土地管理局核定。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收到省政府办公厅公文转办单和上报的城市总体规划材料后,将总体规划材料分送省各有关单位征求书面意见。若在总体规划鉴定前已送省级有关部门征求过
意见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征求意见(鉴定中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有重大分歧的除外)。
4、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对于地级市和杭州、宁波两市城市总体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省有关部门召开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提出鉴定报告;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省人民政府前,由市(地)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主管城市规划的职能部门组织鉴定并
提出鉴定报告,如尚未组织鉴定的,提请当地政府组织鉴定,我厅在审查中不再召开审查会议。
5、市(或县)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6、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材料后,研究并提出总体规划鉴定意见(审查意见),经厅领导审批后报省政府。
责任处(室):规划园林处
电话:7053004
十七、审查审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一)服务内容
本省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批发证;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含跨行业规划乙级的单位)资质的初审。
(二)主要依据
《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规(1992)494号)、《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建设部建规(1993)112号)、《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暂行)》(浙建规(1992)232号)。
(三)服务程序
1、申报审批资质所需材料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含资质升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批文;
(2)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申请表;
(3)单位技术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
(4)人员到位情况证明,包括:技术人员调动等证明材料;返聘人员需有聘书和原单位出具证明;
(5)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6)主要技术装备证明材料;
(7)曾经承担过的主要规划设计项目;
(8)单位的规章制度;
(9)规划设计成果资料。
2、填写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五份,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经隶属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鉴署意见后,并附按规定要求的材料,报省建设厅。
3、经办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集体讨论审核,按资质审查权限公布或上报建设部。
责任处(室):规划园林处
电话:7053004
十八、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
(一)服务内容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申报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
(二)主要依据和标准
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标准如下:
1、市、县风景名胜区
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
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具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的风景区。
(三)服务程序
1、申报所需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关于申请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报告三十份;
(2)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