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设厅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浙建办[1999]1号)
各市、县(市)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丽水地区计委,厅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机关依法行政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我
厅已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26项政务公开项目已于1998年12月12日在浙江日报刊登。现将这些政务公开项目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建设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和监督,以确保厅机关政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监督投诉电话:厅办公室(电话0571-7052821)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571-7052803)具体负责受理违法、违纪的举报、投诉及查处。
附: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公开项目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公开项目
一、审查转报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服务内容
凡根据规定,需要由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城市基础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管理的角度,对项目建议书提出预审意见,对可研报告经咨询评估或专家评
估后提出项目审查意见,报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建设部审查。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浙政(1998)2号)。
(三)服务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并附项目单位的报告;
(2)由项目法人编制或与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共同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
(3)城市专业规划或规划说明;
(4)资金承诺书;
(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可研报告);
(6)其他有关材料(区域性项目有关责权利分工确认意见书等)。
2、审查和转报程序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具备条件,行文附材料一式三份主报省建设厅,抄报省计划部门。市、县计划部门向省计划部门报送的文件抄送省建设厅。
(2)凡符合条件、上报材料完整的,接到申报后十五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转报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建设部审查。
(3)材料不完整的,经办人接到申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补办。
(4)对条件不具备,认为暂不能立项的项目,经办人接到申报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通知来文单位。
责任处(室):计划财务审计处
电话:7052809
二、省城市建设年度基建计划安排
(一)服务内容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供水、排水及污水集中处理、环卫、公交、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安排。
(二)主要依据
省财政年度计划。
(三)服务程序
1、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经有权限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材料,如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扩初设计和批复文件,以及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3)建设项目已纳入各市、县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计划文本。
2、审批程序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具备条件、材料要求,行文并附材料一式三份主送省建设厅。
(2)省城建基建年度计划,一年安排一次,时间在每年的9~10月之间,预安排下一年度计划。
(3)省建设厅研究确定的项目,商省有关部门后下达计划。
责任处(室):计划财务审计处
电话:7052846
三、一、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审批
(一)服务内容
本省范围内一、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审批,其中一级资质审核后上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审批发证。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冶金、有色工程施工企业、化工石油工程施工企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航务工程施工企业、航道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企业、铁路电务工程施工企业、火电工程施工企业、送变电工程施工企业、核工程施工企业、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古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海洋石油工程施工企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建材工业安装工
程施工企业、邮电通讯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企业、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企业、土石方工程施工企业、爆破工程施工企业、预应力专项工程施工企业、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企业、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工程施工企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隧道工程施工企业、机械施工企业、机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企业、电子工程施工企业、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幕墙施工企业等。
(二)主要依据和标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设部建建(1995)666号);《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