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 认定内容
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同级税务、财政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成立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处。
第七条 省经贸委授权各市、州经贸委负责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工作。并成立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八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市、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
第九条 省及市、州认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接受企业申请;审查产品(项目)情况;签发认定意见,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条 省认定委员会负责中、省直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工作;市、州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四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州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认定审批表(见附件1)。企业同时有几个资源综合产品的要分别逐一申报。申请报告内容:企业概况;申报产品(项目)的名称、性能及用途;申请理由及依据。在认定申请书后还要附: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质量合格证、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技术标准等复印文件。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同级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企业的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签发认定意见,并由省认定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企业的产品(项目)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