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及公布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经贸资源联[1999]85号)
各市、州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 任:卢连大 省经贸委副主任
副主任:崔 杰 省财政厅副厅长
史铁军 省国税局副局长
王宝文 省地税局副局长
委 员:刘土纯 省经贸委资源处副处长
刘玉勤 省财政厅工财处副处长
赵宏生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梁瑞珠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处。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及有关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分厂、车间)(不分所有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