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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及公布《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及公布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经贸资源联[1999]85号)


各市、州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 任:卢连大  省经贸委副主任
  副主任:崔 杰  省财政厅副厅长
      史铁军  省国税局副局长
      王宝文  省地税局副局长
  委 员:刘土纯  省经贸委资源处副处长
      刘玉勤  省财政厅工财处副处长
      赵宏生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梁瑞珠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处。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及有关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分厂、车间)(不分所有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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