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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的复函
(深府办函[1999]124号 1999年1月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外资电厂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51号)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以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执行全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
同意我市特区外的外资电厂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返还,此办法一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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