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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天津市“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天津市
“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
(津财预[1998]82号 1999年01月18日)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贵司《关于调查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函》(财税函[1998]31号)收悉。现将1994年以来,我市对地方级税收收入实行“先征后返”有关优惠政策的情况报上。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我市陆续出台了一些旨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文件附后),具体包括:
  1、对地方铁路局所属企业上缴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建立“以路养路”资金。
  2、对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部分返还,企业实际税负15%。
  3、对大型企业集团中的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给予适当返还,企业实际税负24%;对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为安置下岗人员、减轻负债等转让、出售房地产所得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返。
  4、对改制后的国有小型企业,其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前2年内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对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为安置下岗人员、减轻负债等转让、出售房地产所得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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