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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等部门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移民的安置
  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是做好整个移民脱贫工作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成败。抚顺、辽阳、葫芦岛市在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时,要根据动迁群众的意向和接收地的承受能力,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移民安置要以县内就地就近分散安置为主,对于动迁数量较大,土地资源有限,县内就地就近安置有困难的,可由市统筹规划,在市辖区域内跨县安置。
  移民安置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经济比较发达,耕地条件相对宽松的地区,要以当地的优势产业为媒介,吸引移民落户,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移民与当地人民共同富裕;二是有可供开发利用的“四荒”和滩涂资源的地区,通过让移民承包开发“四荒”和滩涂资源实现脱贫致富;三是通过血缘、地缘、人缘关系投亲靠友或到迁入地从事二、三产业等形式,由移民直接同接纳地区联系动迁。
  三、移民的政策
  1.鉴于移民动迁的群众大都居住在贫困山区,属于贫困人口,筹资能力低,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的比例给予 适当补助。对移民动迁户的具体补助标准为:按户计算, 每迁移一户补助1.1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00元,市财政补助5000元,县财政补助3000元。补助费主要用于移民动迁安置,严禁挪作他用。
  2.凡计划移民动迁的村民组,在动迁前或动迁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乱砍滥伐林木和果树。动迁户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栽种的果树,合理作价归集体所有;栽植的零星树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可自行处理。
  3.对移民动迁户在自留山上栽植的果树、人工林,参照苗木费、造林工时费、林木增值费和管护费等合理作价,给予适当补偿。移民动迁户所承包的人工林、天然林、蚕场、果园等,因动迁后无法经营,可终止承包合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原合同执行情况,给予合理的保护管理费,然后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处理好终止合同事宜,对承包期间使林木增值的应给予适当补偿,以保护移民动迁户的合法权益和山林资源。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移民动迁户的补偿费无力兑现的,可经移民动迁户申请,将移民动迁户应得的补偿费作为投资入股,受益后按股分成。
  4.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的移民动迁户的耕地、林地、口粮田、荒山荒地等,原则上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落实管护、开发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搞好开发利用。对整个自然屯全部迁出的,原有超过25度坡的耕地已不适合耕种的应退耕还林还果,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减耕地面积,由县(市)区税务部门批准核减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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