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等部门关于
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农办、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教委、土地局、地税局《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意见
经过10年来的扶贫开发,我省东、西部贫困山区的贫困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但是,我省东、西部山区仍有一部分群众处于贫困状态,由于居住环境恶劣,资源匮乏,生产条件差,普遍存在着通路难、通电难、通讯难、上学难、就医难等生活困难问题,已成为全省扶贫攻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6]2号) 精神,为从根本上解决全省贫困山区部分群众的贫困问题,决定在1997年抚顺县移民脱贫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将抚顺、辽阳、葫芦岛3个市列入移民脱贫试点市。现就扩大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民的原则
实施移民脱贫是打好全省扶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举措。应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实施移民计划时,要坚持有利于迁移群众的脱贫致富,有利于山区的开发建设,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群众自愿、选好新址、量力而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确定移民对象的条件:一是距村委会所在地较远,通路难、通电难、通讯难,地处偏远山沟的;二是人均25度坡以下耕地等农业资源占有量低,开发潜力很小,目前仍处于绝对贫困之中,即使给予扶持也难以脱贫致富的;三是缺乏社会公益事业,上学难、就医难、人畜饮水难的;四是少数农户居住在深山沟里,影响山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利于生态建设的。抚顺、辽阳、葫芦岛市要从严掌握移民范围,不得扩大移民动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