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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1999年1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补选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一人。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
  第三条 补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实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一人,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但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应填写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者要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如代表对所提候选人的某些基本情况不清楚,大会秘书处应协助提供。
  提名者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书面要求撤回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第五条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名的候选人于提名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方为有效。
  被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接受提名,应当尊重被提名人的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代表应亲自到会场参加投票。如果代表不能写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第七条 大会选举划分十三个选区,主席台上一个选区,主席台下十二个选区。
  第八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二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设监票人二十六人,石家庄、保定代表团在本团代表中各推荐三人,其余十个代表团各推荐二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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