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1999年2月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
《地方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l人;补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二、根据
《地方组织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进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全部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根据
《地方组织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法院院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本次会议补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采取候选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进行等额选举,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三、主席团提名的秘书长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应由联名人如实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亲自签名,由提名领衔人送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截止时间为2月5日17时。联名人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是否接受提名,应当尊重被提名者本人意愿。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必须是省九届人大代表并应符合中央规定的提名条件。对不符合提名条件的,经主席团同意后,向联名人作出提名无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