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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部分承包有关纳税人确定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部分承包有关纳税人确定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外[1999]8号 1999年2月25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部分承包有关纳税人确定问题的请示》(杭地税政[1998]字145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经营人负责经营部分生产、经营收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纳税主体,计算缴纳营业税。杭州新侨饭店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鉴于其桑拿、棋牌室承包给个人经营,每年收取一定承包费,承包人不单独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杭州新侨饭店有限公司应为纳税人,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应并入新侨饭店统一核算;对承包后帐证不全的,可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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