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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加强煤矿等特种行业的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瓦斯爆炸等事故
  要加大对煤矿、建筑、电力、石油化工、林业、大型商贸市场、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企业的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和安装的管理,严格实行资格审验制度,取缔非法生产和安装活动。同时,要加大现场监察和检验力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要重点加强对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力度,各产煤地、市、县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认真查找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各级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都要全部取缔关闭。对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应关闭而不关闭,继续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经济、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在矿井生产管理中要按《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镇煤矿防治重大瓦斯事故的十条规定及管理条例》、《小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煤炭生产。必须狠抓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矿井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风量,小煤矿地面必须设高效节能通风机进行通风;要严格局部通风管理,严禁一台局扇供两个作业地点,凡局扇停风、重新送风前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小煤矿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许他人代替;严禁出现井下电气失爆现象。严把《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四关,严禁带烟带火入井和井下吸烟等违章、违法行为。
  四、加强城乡防火工作,防止发生群死群伤及损失巨大的火灾
  要把人员集中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公交车辆、车站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各类物资集中的仓库、粮库等单位和场所作为重点,加强用火用电防排烟及空调管道、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和使用、变配电室和发电机房、人员和物资集中部位、疏散通道和出口、安装消防设施部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工商、商业、贸易、粮食、文化、教育、供销、石油、化工、交通、卫生等系统,要对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研究本系统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火灾隐患,保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状态,强化夜间值班、动火用电审批、防火分隔等措施,保证安全通道和出口畅通,防止物资超存超储,健全配备、维护消防器材,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等各项消防工作责任。要逐级逐层次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建立落实值班值宿、重点部位防范、安全疏散、隐患整改、仓库管理、危险品管理等岗位防火工作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用火用电审批制度电气线路安装、改造、管理制度,隐患申报、整改和防范制度,危险品贮存、保管、发放、使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要整顿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单位的电气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安装,可燃基材上安装日光灯及私接乱拉电气线路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疏散通道严禁堆放可燃物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严禁以防盗为借口封锁安全出口。要保证消防器材充足好用;必须做到营业用电与非营业用电分离,非营业期间关闭营业用电,降落防火卷帘。凡节日期间举办大型集会、灯会、展览等活动的,举办前必须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未申报或经审核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举办。各重点单位对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必须落实专人死看死守。各级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1996-2000年)消防发展规划》的要求,重点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和消防车辆、战斗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注重把城市改造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避免出现新的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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