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快税务代理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9]3号 1999年1月13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为我省地方税收的税务代理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为加强我省地方税务代理的管理,规范地方税务代理的执业行为,促进地方税务代理业健康、规范、迅速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方税务代理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关系
地方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而地方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它们两者不同的性质决定了它们之间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对地方税务代理机构在工作上有监督、指导权,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对税务代理机构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它们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执法与支持协助执法的关系。从法律角度讲,两者都依法行事,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地方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代理涉税事宜。地方税务机关不能利用行政手段强制代理,不能将行政执法职权转为税务代理,也不能干预地方税务代理机构的自主执业。地方税务机关对地方税务代理工作应坚持指导但不干预,重视但不代替,支持但不包揽,摆正各自的位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努力把地方税务代理机构办成自主执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服务。
二、地方税务代理是地税征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代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要把发展地方税务代理业作为深化地税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新的地税征管模式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执法力度。随着税制的越来越完善,对纳税人的办税要求也越来越高,纳税人自行办税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从而地方税务代理的必要性也就越来越明显。税务代理机构要把握好这个有利时机。当然,在目前税务代理发展初期,税务代理机构不能仅仅依靠税务机关的支持;而应该积极争取主动,主动寻求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业务。在代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九项代理业务外,地方税务代理机构还要积极开拓业务,要只争朝夕,不能等待观望。地方税务代理机构可以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一些其他代理业务,如代办税务筹划;税务清算;代办办税员培训、办税员资格年检;税务登记证换证、验证;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财产损失审核以及分类纳税申报管理中无办税能力的C类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