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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上海市社区保安队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年龄在35岁以上50岁以下;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各区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招聘办公室,负责社区保安队员的招聘。 
  凡符合社区保安队员条件的,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劳动手册、学历证明应聘。
  第七条 社区保安队员经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与社区保安队签订《聘用协议》后,方能上岗。
  《聘用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社区保安队员的培训、考试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社区保安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三)廉洁奉公,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社区保安队员上岗执勤时,应当穿着和佩带由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市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应当为社区保安队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社区保安队员中,原为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费用按非正规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社区保安队员的医疗费用等待遇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社区保安队的专项经费由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并由街道(镇)办事处负责管理和使用。市公安局后勤保障部按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拨款给各街道(镇)办事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劳动局在核定指标内,按实有人数确定费用额划拨给街道(镇)办事处。
  社区保安队专项经费用于:
  (一)发放社区保安队员的工资、津贴;
  (二)制发统一服装,配备必需的值勤器具和装备;
  (三)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
  (四)为社区保安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五)奖励有功人员;
  (六)其他涉及社区保安队员福利、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劳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社区保安队员,由市或者区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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