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委员会办公室等《上海市社区保安队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199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上海市社区保安队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社区保安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保安队是在社区范围内,协助公安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加强劳动监督,对外来流动人员进行综合管理的社会公益性的辅助管理组织。
第三条 市和区设立由公安、劳动等部门组成的非常设性社区保安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保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社区保安队由街道(镇)办事处统一领导。
公安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社区保安队的管理和使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社区保安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社区保安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民警的带领下,实施驻点执勤、巡逻和处警,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守候伏击,盘查、发现和扭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部门对社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以及治安复杂地区进行管理和整治;
(四)协助公安、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房管等部门对社区内外来流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社区中务工经商的外来劳动力办理就业证、缴纳有关费用,掌握外来劳动力就业的基本情况;
(六)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区内的单位实施劳动监督;
(七)接受群众求助,参加抢险救灾,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五条 社区保安队员在原工人纠察队、治安联防队、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队队员以及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包括已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和社会失业人员中招聘,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