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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
(京政发[1999]5号 1999年2月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科技部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清河地区和马连洼池区两块不可利用的区域共18平方公里调出试验区。其中,清河地区10.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西三旗东路,西至京包铁路,南至清河,北至西三旗路;马连洼地区7.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树村路,西至农大路、京密引水渠,南至清河,北至东北旺路。
  二、京电子城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部分共17.5平方公里划入试验区。其中,北京电子城10.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京包铁路,西北至机场路,东北至规划公路一环,南至东风南路,西南至四环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荣华路、荣昌西街、西环南路,南至凉水河,北至北环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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