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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退休人员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退休人员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9]36号 1999年2月5日)
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榕地税政一[1997]671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可按离退休工资总额2.5%以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但各基层局反映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难以确定,执行有困难。为了便于贯彻执行,易于操作统一按照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工资(生活费)500元计算,在2.5%以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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