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依法查封的房产,纳税人被迫停止使用,产权未最后确定之前,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十二、关于企业停产、倒闭、撤销、大修理、季节性生产等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停产、倒闭、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以及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使用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企业因季节性生产而闲置不用的厂房,由纳税人申请,报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停产期间,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其他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扣除标准
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上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十四、关于新建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新建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征税。
(二)新建房屋,以工程验收完毕日起计。
(三)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
(四)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税,工程结算后的房产原值,不论比预算造价增加或减少,对已征税款都不办理退、补税。
(五)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建成,从次月起征税。
二十五、关于购进商品房的征税问题
(一)购买商品房,以买卖双方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起征税。
(二)买卖双方未办理交付手续,已使用、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
(三)1994年以来,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从事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凡购买商品房后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房产,截止1999年12月31日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征收房产税,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