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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各级地方工会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学校、培训班、医院、疗养院等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单位自用的房产,属于专供职工文娱活动和进行文化教育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属营业性质,如影剧院、娱乐场、小卖部、饮食服务单位、对外售票舞场等和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屋,包括所属的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使用和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企业内部组织的消防队、保(公)安队使用的房产纳税问题
  企业内部设立的消防队、保(公)安队属于企业编制,经费由企业开支,其使用企业的房产,仍应由企业交纳房产税。
  八、关于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征免税问题
  工商部门的市场房产,用于营业、交易所(货栈)和出租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与其他单位使用,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在码头、车站、街道两旁出租给个体户使用的简易货棚(亭)可不作房屋处理,原则上应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房产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划分不清的,按全额计征房产税。
  九、关于企业的职工宿舍征收房产税问题
  (一)企业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宿舍,是企业内部的宿舍分配,虽向职工收回一定的租金,但与经营房产出租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不同的,应按企业自用的房产,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企业的干部职工,调征外单位工作,仍住原企业的宿舍,由于其房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转移,应由原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企业分配给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补助职工建造的宿舍,以及将原有的宿舍,折价给干部职工,如产权已转为个人所有,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按个人的房产征免房产税。产权尚未转移,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
  十、关于地下室的征免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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