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第52号 1999年2月10日)
一、关于商品房的征税问题
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其建成的商品房,亦属房产。为了鼓励盘活房地产市场,由开发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征税:
(一)开发商自己使用的;
(二)用于出租或出借的;
(三)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而未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户的。
二、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军事机关、部队礼堂(放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生产民用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直接使用的纪念、陈列、展览馆和供游客参观游览、休息的场所、办公室、干部职工家属、教士、僧侣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用的房产,及供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的房产,如旅业(包括宾馆、招待所)、饮食业、商场、照相馆、影剧院(场)等和出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自用的免税,用于营业和出租,以及与其他房产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