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机关原则上不安排接收毕业生计划,县、乡机关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接收少量毕业生。各类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优先接收高层次毕业生,鼓励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前提下接收毕业生;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毕业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清理混岗人员后缺编的实际,优先安排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站主要安排非师范类毕业生;中小学除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外,还要按置换代课教师总数10%左右的比例,安排非师范类毕业生。为提高师资合格率,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基础理论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由省统一接收的三峡库区本、专科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市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对按政策规定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市、县政府(含华北石油管理局)在2000年6月30日前负责全部落实就业单位。
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对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急需的本科毕业生,要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在安排层次和区域上要给予一定照顾。严格控制非河北生源的专科生、中专生来我省(含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特别急需的必须报省审批。
为有效解决师范类专科生就业难的问题,要继续选拔优秀专科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粮食、户口关系。
五、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毕业生资源合理确定学历层次,不要一味追求高学历,搞人才使用上的超前消费。同时,不得作出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各地、各部门须按时报送毕业生需求信息。
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分配结束后,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的签约和各市的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和各市招生来源计划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凭报到证和毕业证接收毕业生,不得拒收或退回。否则,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限制其补充其他人员。对只出具接收证明,实际上不安排工作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对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