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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对商业销售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夯实税基、规范管理、增加收入。
  通过推行商业销售收入开具发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票管理。使纳税人的税基做到基本真实、税源有明显的增加。各征收单位要针对发票整顿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应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达到规范管理,增加收入。
  (一)对集中收款的大型商场管理。考虑到印刷发票衔接时间,全市从四月一日起要取消各类代替发票使用的收银单、提货单、调拨单、销售证明单、信誉卡等非法凭证,统一使用一式四联压感式《福州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其中: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提货联。各单位要做好旧票收缴和新票发放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办法,保证用票单位规范运行。
  (二)对各专业批发市场管理。各基层局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员制度,规定工作职责,保证专业市场纳税户要全部用上发票。做到夯实税基,有效监控。
  1.对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要帮助其建立健全帐证,及时申请审批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实际销售额超过原定额的纳税户,各地应按规定逐步调高定额。
  3.对营业额大、毛利率低的纳税户,各地应在夯实税基的基础上,可参照市局榕国税流[1996]376号文件精神计算出应征税款,并加以规范管征,防止税款流失。
  (三)对城镇主要街道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月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使用上发票;月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发票使用率应达80%以上。各地要加强日常检查,使之形成制度。
  (四)对目前采用收银机收款的商场,各征收单位要积极试点推行税控收银机和使用卷简发票,力争全市在六月底前到位。
  (五)建立检查监督机制。要督促企业设立以部门经理、财务人员组成的发票使用检查组,不定时检查督促各开票点的开票情况,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力度。同时,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发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国税局可建立发票管理义务监督员制度。以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为单位聘请政治文化、身体素质好的离退休人员提任发管理义务监督员,协助国税机关查处发票违章行为。市国税局将出台《福州市国税局聘请义务发票监督员管理办法》,规范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要以征管制度促普票管理。各征收局要结合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建立“两证两卡一表”征管制度为契机,从检查销售凭证人手查本企业用票情况;从检查购货凭证入手监控其他企业用票情况。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一方面要加强日常检查,促其纠正;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保证发票管理制度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七)要密切部门配合。各地要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发票工作方案为依据,积极商请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采取有效的方式如:联合下文、宣传讲话等,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支持税务部门把发票专项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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