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对
商业销售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国税征[1999]27号 1999年1月24日)
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流通环节的税收征管,切实解决商业流通税收申报异常、税负偏低、税基难以控管、税款流失严重等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国税局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商业销售业务逐笔开具发票的税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为了使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发生销售业务逐笔开具发票的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效果,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了《福州市国税局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发票管理工作方案》。为了保证发票整顿治理工作到位,市局成立以方齐连为组长,金昌营、张梦桂、林国镜、曾良斌、季台禹、翁惠泉、陈爱珠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治理发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实行市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对各征收局包片挂钩督查制度。各基层局也应相应成立机构、专题研究、统一布署,并把这项工作列入第一季度的中心工作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通过宣传,加深社会各界对发票管理的理解、认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发票管理;帮助纳税人自觉领购、开具发票;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维护合法权益。使发票管理工作深入千家万户。市局拟开展以下宣传活动:(一)在《福州日报》上刊登《加强发票管理通告》和发票宣传公益广告。(二)请有关领导发票表加强发管理的电视讲话。(三)市局统一制作不干胶发票宣传告示牌,在所有商家柜台、收银处及公共广告栏张贴。(四)请新闻媒介作系列追踪报道。(五)向全市纳税户发出一份公开信,敦促依法使用发票。各基层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加强日常的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如利用电台广播、有线电视宣传;在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商业繁华路段制作醒目灯箱广告,张挂大幅标语;上街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通报会,大力宣传发票的有关法规和知识,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在做好发票宣传的同时各征收局对用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做好用票培训相辅导工作。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特别是营业员、收银员、发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到位,以保证各环节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