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
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据国务院发布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23号)的规定和精神,针对本市风景名胜区存在的规划滞后、盲目建设、管理不力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自然文化遗产和生物保护基地,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在改善生态、保护资源、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注重文化内涵的挖掘,努力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绿化、生物保护、交通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游览观光的需求,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国家及本意见有关规定,制订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报批程序如下:
(一)已开放的区、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区、县园林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园林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已开放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园林主管部门,经市园林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建设部备案。
(三)已开放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送经建设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开发新的风景名胜区,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