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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
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本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23号)的规定和精神,针对本市风景名胜区存在的规划滞后、盲目建设、管理不力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自然文化遗产和生物保护基地,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在改善生态、保护资源、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注重文化内涵的挖掘,努力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绿化、生物保护、交通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游览观光的需求,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国家及本意见有关规定,制订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报批程序如下:
  (一)已开放的区、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区、县园林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园林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已开放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园林主管部门,经市园林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建设部备案。
  (三)已开放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送经建设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开发新的风景名胜区,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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