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草原科学技术工作。要突出抓好牧草良种培育、混播、种子包衣、节水灌溉、施肥、飞播牧草、人工增雨、遥感监测等各项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提高草业建设的科技含量,积极研制、引进和推广草原改良、建设和饲草加工机械,组织科研教学单位对关键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重点攻关,提高生产效率。健全苏木乡镇草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发展专业服务组织和农牧民自我服务组织,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进行草业科技承包,从事技术推广。加大农牧民草业技术培训的力度,努力提高草原生态意识和科技文化素质。
(十二)加强草原生态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草原生态建设规划,在保护和管理好现有草原植被的基础上,大力营造基本草牧场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城镇、居民点防护林,积极建设生物经济圈,努力扩大草原林木覆盖面积。对沙化严重的草场要坚决实行轮歇禁牧,加大恢复植被力度。
(十三)改善饲草加工、贮藏、运输条件,积极开展饲草饲料的加工、保鲜;大力发展饲料工业,提高饲草料的利用率。
四、加强政策扶持,增加草原保护和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四)对草原建设实行鼓励政策。牧民在灌溉草库伦内经批准种植自用饲料,免征农业税;对严重退化草场和沙区、山区草场进行生态建设,恢复草原植被,新增的养殖业收入,执行《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内党发[1997]27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扶持、保护草原建设服务实体。草原技术推广和管理部门合法经营牧草种子、兴办草业示范实体、科技人员从事草原技术承包的收入,享受扶持科技事业和农牧业技术推广的优惠政策。个人或集体兴办的饲草料加工企业,享受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草原建设、保护的投入。自治区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把草原生态和草业建设作为重大基础建设工程,在立项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用于草原建设的投入,要随着财力的增长而增加。各级财政要保证新增牧业税重点用于草原建设;列入国家生态治理项目的旗县,水保项目和治沙项目要落实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种草;农业综合开发要加大草原建设项目和草业开发建设内容的比例;水利建设要把草场灌溉放到与农田灌溉同等重要的地位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小水经费的20%以上用于牧区的水利建设;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要把灌溉草库伦和草地改良建设作为牧区和半农半牧区扶贫投入的重点,投入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环保部门和畜牧部门要搞好草原环境监测,并将草原上的各种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用于草原建设;金融部门要把草原保护和建设列入农牧业专项贷款重点扶持。要积极引导群众投资、投劳用于草原建设。努力扩大开放,引进资金,形成以牧民投入为主体,以国家投入为引导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对自治区确定的“双增双提”示范旗县和重点旗县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