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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四)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要在全面落实草原所有权和承包到户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保护和建设草原的责任,完善奖惩措施。要制定草原建设规划,落实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超载过牧;已经超载过牧的,要限期实现草畜平衡。
  (五)严禁破坏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到草原上进行开垦、采集、樵挖、捕猎等活动,都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监督管理,按规定作业,按规定交纳草原养护费。对大规模、集团性滥搂滥挖破坏草原的行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专项治理。因滥垦滥搂滥挖滥猎引发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制裁。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垦草原的,要进行认真查处,依法追究开垦者和批准者的责任,并限期恢复植被,或缴纳恢复植被所需资金,由草原部门种植牧草。因调整土地利用规划需要开垦草原的,必须经旗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落实地块,落实林网和水利等保证措施后,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复核,再按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开垦后两年仍未达到规定林网保护和水利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封闭,并限期恢复植被。对农牧民和承包经营组织因种植饲草料而开垦承包的草原,要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核定户均开垦限量和全旗开垦总量,明确地块和林网保护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管理,防止引起风蚀、沙化和水土流失。严禁以建设人工草地为名,变相开垦草原种植粮食或其他一年生作物。对已退耕的坡耕地和风蚀沙化耕地不得复垦,否则按开垦草原处理。
  (七)加强草原动态监测。自治区畜牧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区草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草原数量、质量和牧草产量的变化情况和各种因素对草原造成破坏的动态。
  三、加强建设,促进草业持续发展
  (八)牧区、半农半牧区要以种植多年生牧草和兴建灌溉草库伦为重点,进行各种形式的草原建设;开发水源、大力发展草原节水灌溉,努力扩大草原有效灌溉面积。农区、林区和城市郊区,要进一步调整种植结构,重视发展草业,实行草田轮作;凡大于25度的坡耕地,除已建成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建有灌溉、林网防护等设施外,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退耕,全部还林还草。同时,要抓紧对25度以下的坡耕地实行“坡改梯”,逐步建成保土、保水、保肥的高产稳产梯田。对坡度大于40度的丘陵草场在牧草萌发期实行禁牧,其他季节实行划区轮牧,并有计划地实行封育。
  (九)加快“三化”草原的治理。对承包到户的退化、沙化、盐碱化草原限期治理。对无人承包的严重沙化、退化的草原,采取股份合作制或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集中治理,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
  (十)全面实施牧草种子工程。要积极引进、繁育、推广优良牧草种子,以原种场、扩繁场和群众性生产基地为骨干,建设牧草种子繁育体系。加强对牧草种子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经营劣质牧草种子的,要赔偿使用这类种子的生产者的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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