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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内党发[1999]5号 1999年3月2日)


  草原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不仅是我区加快实施“双增双提”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的需要,而且对于改善我国北方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国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始终不渝地坚持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草原生态继续恶化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畜草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地制约着草原畜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大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工作力度,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草原保护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奋斗目标
  (一)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基本要求。要坚持“全面规划,依法管护,合理利用,加强建设,开发水源,增加饲草产量,实现草畜动态平衡”的指导方针,加强草原宏观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定草原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强化对草原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草原资源的特点,科学合理利用,既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又维护生态平衡;加大对草原建设的投入,改善草原植被,增加草原产出,保证草原永续利用。
  (二)草原管理和建设的预期目标。今明两年,草原建设总规模每年要达到200万公顷以上,其中种植多年生牧草33.4万公顷,补播改良草场66.7万公顷,使草畜矛盾有所缓解;部分地区实现畜均667平方米人工草地或66.7平方米灌溉饲料地。2000年到2010年,草原建设总规模每年要达到233.4万公顷,其中种植多年生牧草66.7万公顷,补播改良草场100万公顷,草原沙化、退化趋势得到遏制,严重退化草地得到初步治理,全区70%的旗县实现畜均667平方米人工草地或66.7平方米灌溉饲料地,基本实现畜草平衡。2011年到2030年,草原建设总规模每年要达到334万公顷,沙化、退化草地得到有效治理,大部分可利用草场得到改良,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二、加强管理,依法保护草原资源
  (三)全面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大力开展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加强草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草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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