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吉林市房地产
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
(1999年1月1日)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放开和发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精神,促进增量房屋销售和存量房屋流通,引导住宅消费,增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特做如下规定:
一、放开已售政策性住房市场
凡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安居房、解困房、集资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赠与),并按有关政策交纳税费,交易收益归产权人所得。
二、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市场
公有住房承租人可将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让收益的10%归所有单位,其余归原承租人所得。公房所有权单位要支持承租人合理的转让,企业要打开禁区,不得设置障碍。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须经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评估作价,审核登记。
三、搞活房屋租赁市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多余、空置房屋出租。允许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得所有权单位同意后转租房屋使用权。转租租金收入的10%归房屋所有权单位,其余归转租人所得。
出租房屋须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工商部门凭《房屋租赁证》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不再办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也不再收取与房屋租赁相关的费用。
降低房屋租赁税。房产税按6%收取,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代征代缴。
四、调整住宅房屋交易税费
(一)居民出售所购公有住房或购买住宅房屋契税税率3%,其中2%由当事人缴纳,另1%由地方财政贴费。
(二)存量住宅交易按1%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住宅房屋交易手续费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五、扩大购房贷款范围
各商业银行要把对房地产业信贷支持重点从开发商转向住房消费者,大力推行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在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优惠,提高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住房公积金信贷投向面向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凡已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一般商品房、经济实用房或解困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公积金抵押贷款数额每户住房最高不应超过7万元,利息控制在5.5%以内,贷款年限最长可达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