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1999年1月19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已于1998年10月1日在我省贯彻实施。现将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下步工作意见报告如下:
  一、工作现状
  《献血法》实施前,我省实行的是个体卖血和提倡无偿献血相结合的献血制度,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卖血维持,无偿献血量仅占全部采血量的20%。《献血法》的实施,取缔了血液买卖,确立了全民无偿献血制度,即提倡18至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并享有无偿用血的权利。
  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基本上都成立了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并设立了献血办公室,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双鸭山等6个城市市区统计,从1998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无偿采血共17345人次,计346.9万毫升。哈尔滨市中心血站自1998年5月4日至10月末,街头采血195.76万毫升,平均日采血10876毫升,占日用血量的1/5。
  为使《献血法》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临床用血管理规范(暂行)》,对临床常规用血、自身输血、互助献血和应急用血进行了规范,使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血过程中有章可循。由于临床用血的特殊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计性(意外灾害性事故,血液偏型,储存时间等诸多因素),供血和用血的动态平衡经常被打乱,局部地区甚至出现血荒。对此,各地市县都制订了应急用血预案和建立了应急用血预备队,并且在省、市、县之间建立了采供血网络,可就近协调供血,应急供血。
  我省实施《献血法》以来,由于新旧制度过渡时间较短,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相当一部分领导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工作有畏难情绪,宣传工作不到位。群众对献血无害缺乏了解,有恐惧心理,《献血法》及有关政策没有深入人心,大多数群众还不知道无偿献血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二是一些市、县组织动员献血工作还不够广泛深入。有的地方没有专职人员抓这项工作,还有的工作缺乏权威性、没力度。三是基层一些采供血机构不具备基本执业条件。房屋、人员、设备达不到国家颁布的基本执业标准。有的虽然达标,但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多漏洞,血液质量难以保证。四是用血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成份输血总体水平不高。医务人员用血观念陈旧,对合理用血、节约用血、科学用血还缺乏必要的了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