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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2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的《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供气活动的企业,均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燃气企业根据气源、设施分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企业;液化气供应企业。
  液化气供应企业其气源的运输、贮存、灌装必须挂靠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已审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企业,且签订有效合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是指燃气气源、输配系统、灌装、运输设备的设施水平、供气能力、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企业从事管道燃气或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或液化气供应的资格。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按气源、设施、供气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应能力在20万户以上的燃气企业,逐级向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查、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企业,逐级向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查审批。
  液化气供应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由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
  审查合格的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运输、贮存、灌装、供应企业,由省建设厅发给建设部印制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审查合格的液化气供应企业,由市(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发给建设厅印制的《浙江省液化气供应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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