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
电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国税所[1999]47号 1999年2月25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所[1998]54号)精神,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加强电信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征管,市局研究决定,凡是设在福州市五城区的原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省、市电信企业统一由市国税直属局负责征管,设在各县(市)的原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信企业由各县(市)国税局负责征管。
二、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电信企业的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电信企业的基础征管档案资料,电信企业应认真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实申报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