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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工程评标实施细则

太原市建筑工程评标实施细则
(并城字[1999]29号 1999年3月9日)

  一、为了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报价、标书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择优选定施工企业,特制定本细则。
  二、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百分制。分值分配如下:
  (一)投标报价:40分
  (二)三材用量: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0分
  (四)项目班子:10分
  (五)标书质量及答辩情况:5分
  (六)社会信誉:25分
  三、暂定标底;标底按照招投标管理的程序编制。经太原市建筑市场组织审定的标底为暂定标底。
  四、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在暂定标底价的+3%、-5%以内为有效报价,超出此范围为废标。
          暂定标底+有效报价平均值
  五、合成标底=──────────────
               2
  六、投标标书:投标书为一正二副。内容包括:
  (一)报价单(包括造价、三材用量、工期承诺、质量承诺);
  (二)施工图预算;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施工企业业绩与项目班子概况;
  报价单用钢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未按规定盖章或报价单不按要求填写、内容不全者为废标。标书要按指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按废标处理。
  七、开标:投标企业法人代表要按时参加开标会,如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他人凭法人委托书参加。法人委托书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未按时到会者按弃权处理。
  八、评分办法:
  (一)工程报价:40分。投标报价与合成标底相比,在±1%之内得满分。超出合成标底1%(含1%)扣1分,超出2%(含2%)扣之分,超出3%(含3%)以上不得分。投标报价低于1%(含1%)扣0.5分,低于2%(含2%)扣1分,低于3%(含3%)扣1.5分,低于4%(含4%)扣2分,低于5%(含5%)以上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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