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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国内组织和个人到我省城镇购买商品住宅允许办理产权发证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国内组织和个人到我省
城镇购买商品住宅允许办理产权发证的通知
(建房发[1999]29号)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台州市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
  为了进一步促进住宅流通和消费,尽快使住宅建设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省政府浙政(1997)7号文件中有关允许国内组织和个人到我省城镇购买商品房的精神,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通知如下:
  一、凡国内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城镇购买商品房,符合产权登记规定的,均就应办理产权登记 发证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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