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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长春海关关于认定第三批省级技术中心的通知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
税局长春海关关于认定第三批省级技术中心的通知
(吉经贸科联[1999]104号)


各市州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为了更好的实施全省技术创新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根据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春海关的联合制定的《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吉经贸科联字[1995]486号),在各地各部门申报推荐基础上,经综合审查、筛选,认定吉林制药集团等九户企业为省级技术中心。
  这批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重视对技术中心的投入,九八年九户企业共投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已平均达到8%。二是有比较完善的研制开发基础条件。企业均有研究室、实验室和中试基地,能为企业发展开展工艺创新、产品创新工作。三是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九户企业的经济运行和经营状况良好,均是盈利企业,并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和后续储备产品。四是创新成果显著。九户企业去年共实施新产品新技术项目120项。企业明确,并都制定了近期目标和长期发展规划,做到了研究、开发、生产、实现商业利益良性循环。
  希望这些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继续高标准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成为创新的主体,为促进全省技术创新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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