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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森林防火命令[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森林防火命令
(1999年2月25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3月15日,我省将全面进入春季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真正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林区第一件大事、第一项职责、第一位任务,切实抓好。
  二、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森林防火责任层层落实到领导的肩上,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补救,迟报、瞒报火情,贻误战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加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爱林护林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一律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间,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不得在野外用火。经过批准的生产用火,要有专人负责,有扑火队防守,有安全保障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野外用火的,不论成灾与否,都要追究责任。对入山搞副业的人员,要统一组织起来、编好队组,明确责任人,签订公约,在指定范围内作业。防火期内,对违反规定乱用火造成火灾的,以及故意纵火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五、森林防火期间,通往林区和林区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要安装防火装置,实行司机防火责任制,保证不出现喷火、漏火现象。对进入林区和在林区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不安装防火装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机动车喷火、漏火、抛焦等引起火灾的,要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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