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争先创优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1999年3月18日)
一、机构建设
1、按照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建设一个符合房地产市场管理特点,政、事、企分离,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管理机构。
2、领导班子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廉政、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地开展市场管理工作,被所在地政府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先进或标兵单位。
3、根据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业务范围、项目,结合实际配齐管理人员,经国家、省、市三级培训率达到100%。
4、按照建设部和省的要求,申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得到资质等级证书,配备了专业人员。
二、法制建设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条例、办法、细则或制度,与国家和省形成相互配套的法规体系。
3、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依法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年办案准确率达100%。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
1、有一个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固定的、多功能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环境。
2、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全部放开搞活,管理项目不断扩大。县(市)超过20项;大中城市超过40项,业务管理覆盖面积达100%。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规范的、准确无误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达100%。
4、建立并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对所辖区中介服务进行季清理登记;对中介服务人员进行了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5、强化市场调控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①有一套完整的房地产市场业务程序;
②有办理各种交易、租赁、抵押等所需要的统一要件规定;
③有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关于税费收缴标准;
④有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的标准图型;
⑤有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资料;
⑥有办理市场各项业务的具体时限及承诺服务的章法;
⑦有违法、违纪处罚制度、办法。
6、市场管理成果的检核:
①当年的房屋交易登记备案制度。门市房登记备案率90%;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