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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喷涂机动车反光放大尾号价格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喷涂机动车反光放大尾号价格的复函
(陕价费函[1999]12号 1999年2月8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喷涂机动车反光放大尾号价格的函》(陕公函[1998]46号)收悉。根据你厅对机动车采用新型反光漆与反光玻璃微珠涂料及自喷装置新工艺提供尾号放大喷涂服务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在提供该项服务时继续执行原定服务价格,即大型汽车每辆90元,小型汽车每辆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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