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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失效]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各级房改办是单位实施住房补贴的审定部门。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住房补贴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计发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三)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工资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往房补贴。对未发满规定年限住房补贴的职工,原单位可区别情况,依据本人工龄,予以补偿,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
  (四)在职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出国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调离时一次性领取。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
  (六)职工离退休时如未发满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由原工作单位根据本人工龄及已计发情况,对未发满的年限,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连同已计发的补贴本息余额,由本人一并领取。
  (七)已离退休且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原工作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本人工龄情况,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七、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
  (二)发展住房金融。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范围,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规模限制和贷款期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
  (三)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流通,引导往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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