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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失效]

  (三)实行了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其个人购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已享受实物分配的职工购买现住房,仍按《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7号),执行当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各项折扣。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补贴的发放,可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也可采取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一)按月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1.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2.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同级房改办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3.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局级干部标准。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职级变动的人员,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组成。
  基准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本地区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合理负担额度测定;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利率水平测定。住房补贴标准将随上述因素的变动而调整。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符合实施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其住房补贴标准由同级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对一般工龄满5年的职工,单位可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方式按照《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7]8号)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开支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为原财政列入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的建房(购房)资金、财政补助各单位的建房(购房)资金以及单位住房基金。
  (二)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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