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渝府发[1999]11号 1999年3月2日)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义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财政、单位建设和购买住房的资金转换为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住房分配方式。
(二)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利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将住宅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方式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实行住房补贴两种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两种方式同时并行。
(一)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1月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上调至6%。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文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可报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率,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二)柱房补贴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财政和单位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
(一)住房补贴的实施单位:本市范围内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高于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其所在地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可以实施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含4倍)的地区不能实施住房补贴;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各实施单位在核走住房补贴实施对象时,严禁弄虚作假。
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一般干部职180平方米;科级干部97.75平方米;处级干部115平方米;局级干部161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