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6号)
省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计划》业经1999年 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领导,把起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列入1999年立法计划的项目,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和落实起草责任制。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要加强调研论证和立法协调工作,注重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对因部门职责交叉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争议问题,要依法进行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由省政府领导组织协调。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确保立法计划的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追加立法项目或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作出说明,报省政府批准。
有关立法计划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计划
一、立法项目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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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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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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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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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省劳动厅 │
│ │条例(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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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省农业厅 │
│ │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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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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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民政厅 │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 │ │
│ │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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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土地局 │
│ │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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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公安厅 │
│ │消防法》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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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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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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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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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辽宁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省民政厅 │
│ │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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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辽宁省减轻企业负担规定 │省经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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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辽宁省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省劳动厅 │
│ │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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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
│ │离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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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 │
│ │(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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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省编委办 │
│ │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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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省计生委 │
│ │实施办法(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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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辽宁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省交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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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 │省农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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