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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经印发机关通知停用的票证,应由县(市)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编造销毁清册,经县(市)局长批准,指定专人监销。
  第五条 长短与损失
  一、长短处理
  1.长出或短少完税证,查明系属账务处理错误,在票证账簿有关栏以红字冲正或补记。
  2.属于原本长出或短少,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报发放机关核实无误后,由印发机关通知领取单位,以作废注销,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3.属于多发少发的经领发双方查明后,补填领据,增加或减少领取数。
  二、损失处理
  1.破损、错号、印刷字迹不清楚及不全等完税证,全份或全本由县(市)局送地市局销毁,在报表中以作废处理。
  2.丢失完税证,在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后声明作废,并通过有关地区协助缉查。如属盗窃案件,应立即报清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于20日内逐级向地市、省局写出书面报告。
  3.丢失完税凭证的赔偿:
  (1)有价证券照价赔偿。
  (2)税收通用完税证每份赔偿300元。
  (3)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500元。
  4.20份以内(含20份),由地市批准处理;20份以上,在省局批准核销。
  5.丢失完税证,在调查清楚丢失情节后,当事人要做出书面检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之后,报省局批准核销。
  第六条 缴销与检查
  一、缴销
  使用完税证进行征收的国税机关按如下要求进行缴销。
  1.城镇的征收人员每天,乡村和代征代扣单位(人)每周,边远地区(距基层分局、所经地50公里以上)的每两周,持已填用的完税证,连同所收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到基层分局、所办理缴销。
  2.缴销时,票证管理人员要清点完税证数量是否正确,号码是否连续,票款是否相符,所收税款是否遵期入库,发现跳号使用、份数不对或票款不符的,要及时查清并向有关领导报告,作废的完税证要全份收缴,不得留页、少页。
  3.各基层分局、所最少每旬到县(市)局办理一次缴销,缴销时应进行自收税款缴款书入库税额与所附完税证税额复核,无误后填报完税证缴销表一式两份,互相签章,作为缴销入账凭证。
  二、检查
  完税证库存盘查和使用情况检查是完税证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1.省局每年,地市局每季,县(市)局每月必须对库存完税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保证账表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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