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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领发
  1.省局下发税收票证,严格按照各地编报的领用计划进行,并且只对各地市国税局。
  2.各地市到省局,各县(市)到市、地局领取税收票证,要指派专人,使用专用封闭车。领取人要携带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并且必须持有票证领据,领发双方要共同点验,确认无误后在领据上互相签章,严禁无据领取或委托非税务人员代领,各种完税证不得邮寄。
  3.各分局、所票证员到县(市)局领取税收票证,凭票证领据办理。税务人员、代征代扣单位到分局、所办理领发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一册),领发时由双方共同拆包清点,点清后由发证人将完税证字轨、号码、数量填写在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税务人员之间不得互相代领。
  4.省局每半年、地市局每季、县(市)局每月下发一次票证。发放量掌握在适当范围内,对使用完税证征收的人员要严格控制手中存量。城镇的征收员不超过三日的使用量,POS完税证可适当放宽使用,乡村的不超过两周的使用量,代征代扣单位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请领。
  二、使用
  税收票证的使用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领导,严格要求。
  1.完税证在领用时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逐级反映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2.填开时要按省局下发的标准样填写,字迹要清楚,计算要正确,不得涂改、挖补,更不得单页填开或用铅笔填开。
  3.完税证要按字号顺序使用,全份一次复写,出现填写错误,要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全份保管,按规定上缴,不准私自撕毁。
  4.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必须坚持“一税一票”。要坚决执行下列十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作为转账凭证;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必须按顺序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5.对集贸市场的定额完税证,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不得用此证征收固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
  第四条 作废与停用
  一、作废的票证,经分局、所的管理人员审查,由分局、所长签字,按期与已填用票证报查联,随同缴销报告表,上报县(市)局计财股,核查后装订保管,按规定期限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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