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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7号 1999年2月24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税收票证种类
  通用完税证、涂碳型通用完税证、POS机完税证、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涂碳型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壹元、贰元、伍元、拾元)、限额完税证(叁佰元、伍佰元两种面值)、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代扣代收凭证、自收税款汇总缴款书、通用缴款书、税收(稽查专用)缴款书。
  第二条 印制与保管
  一、印制
  1.各种税收完税证、缴款书、收据、凭证、证明等由省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2.为了使印制工作具有计划性,各地要按省局要求及时编报税收票证半年领用计划表,作为全省印制和下发的依据。
  3.在印制中,省局监督印制质量。
  二、保管
  1.省内各级国税机关要设有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的完税专用库房,分局、所要设有专用保险铁柜,使用人员要有专用包装。
  2.负责完税证保管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首先做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和鼠咬等安全工作,其次要分类定位存放,做到取用方便,整齐干净,达到规范化的标准。
  3.征收人员外出执行税收公务时,完税证务必随身携带。不准带完税证参加非公务活动。
  4.负责保管完税证的人员和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征代扣单位(人)解除委托代征代扣工作时,都必须将完税证交接清楚,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离岗或解除委托。
  5.已填开的完税证报查联要按规定年限妥善保管,销毁时间随同会计档案一并进行,并报地市局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准销毁。
  第三条 领发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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