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加强本市街道财政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街道财政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本市街道财政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街道财政是为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有效地实现街道管理职能,而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管辖区域内的财政收入,统筹安排财政支出,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工作。街道财政具有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的职能。
为贯彻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实现街道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街道财政体系,依据《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23号令)提出如下意见:
一、街道财政的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要建立规范的街道财政分配和预算、决算审批制度,进行有效的财政管理,建立约束财政行为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设立财政科,为街道财政工作的管理机构,行政上由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由区财政部门指导。
二、街道财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令和财经政策,遵守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负责管理本街道预算内收支,编制街道年度预算草案;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证街道机构运转和各项事业支出,监督街道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对街道财政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向街道办事处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街道年度决算。
(三)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预算外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编制街道预算外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会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街道所属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由区财政指定监督的管辖区域内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