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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

  6、季节性较强的游览景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息、锻炼及佛事活动,游览景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
  7、游览景点必须按规定的门票价格执行,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显著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8、游览景点内的小件寄存、公共厕所不得收费。
  三、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的指导。旅游涉外饭店是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饭店,包括已评定星级的饭店和未经过星级评定的饭店。旅游涉外饭店价格主要是客房租价、餐饮毛利率以及其它服务收费。
  1、我省旅游涉外饭店房价管理执行指导价格。为了平衡和衔接全省旅游涉外饭店价格水平,保持旅游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全省旅游涉外饭店房价政策和指导价格水平统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旅游局制定与管理。
  2、为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防止降价竞销和无序竞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旅游涉外饭店客房租价实行最低限价。最低限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旅游局统一确定,各旅游涉外饭店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保持客房租价的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变动价格。
  3、严格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管理。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只限于本店宾客的住宿、餐饮、洗衣、电话四个服务项目。已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按价格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在规定服务项目和范围上,可按照规定的标准加收服务费。
  四、加强对旅行社的报价协调及收费管理工作。
  1、对各类旅行社收费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物价、旅游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收费价格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国际旅行社的价格管理以及对中、省直属和部队所属国内旅行社的收费管理工作;其它国内旅行社的收费由各地市物价、旅游部门管理。
  2、各类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所开展实施的收费,包括招徕接待海外旅游团队的对外报价,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出境以及国内旅游的组团及代理收费标准,承办出国、出境考察、劳务的各项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分别报物价、旅游部门备案。游览景点门票费用要在报价中单列。省物价、旅游部门对主要旅游线路报价水平进行协调,定期向社会公布参考价格。同时,建立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劝告、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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