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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
(陕价费发[1999]13号 1999年2月10日)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区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旅游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赋予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能,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研究、制定加快陕西旅游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加速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推动我省旅游业走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使之尽快成为陕西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二、切实加强对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的管理。游览景点是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是维护广大游客利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1、应依据游览景点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的合理与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2、要严格执行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省上已列入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管理的游览景点,其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管理;其它景点仍维持现行管理权限不变。
  3、各类游览景点(包括临时性展出或观赏项目等)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对消费者实行同一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得因消费者国籍、地域及种族不同实行不同价格。
  4、游览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等,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应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5、游览景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游览景点内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景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而将普通门票和特殊景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景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须报上一级物价部门批准。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游览景点普通门票、特殊景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开,由游客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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